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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擅自加收电费开罚
来源:新闻 | 作者:荃雨美雨伞厂 | 发布时间: 634天前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即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收取电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即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变相加收电费(如收取1.5元/度电或将1.5元/度电拆分成两项:电费0.65元/度,损耗和分摊0.85元/度;以上行为均为违规)。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费。这是最近最热门的话题,很多租客认为不加收水电他又会在房租上加收还是一样“这是不同概念的两回事”,房租贵你可以不租找适合自己能承担的房租,如果水电加收你可以举报对“包租公由一定的处罚”,对擅自加价的(村公司、出租房东、二手房东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你还敢试法吗?。
  文章由 雨伞厂家 编写 广东雨伞厂 天河区雨伞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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