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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包括:珠海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由 香洲雨伞厂 编写 广东制伞厂 珠海雨伞生产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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